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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轉知: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,請查照。
發布日期 2015/4/16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900
詳細內容

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40036575號函說明四:……得視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,原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,是需要合併性工法第18條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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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(pdf檔)
教育部函(pdf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