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40036575號函說明四:……得視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,原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,是需要合併性工法第18條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,每次以1小時為度。